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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被告人王某強等5人因犯協助組織賣婬罪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dmin    時間: 2016-3-29 19:52
標題: 被告人王某強等5人因犯協助組織賣婬罪
  五男子應聘酒店服務員,說是在酒店打工,實際上是幫“老鴇”記賬、接待客人。2016年3月23日,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協助組織賣婬案件,被告人王某強等5人因犯協助組織賣婬罪,打錠,均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。
  王某強、胡某江、姚某、彭某江、楊某均是防城港市港口區藍色海岸酒店按摩部員工,王某強負責在前台收銀,胡某江、姚某、彭某江、楊某負責接待客人。該按摩部為客人提供性服務,暈眩,由“祥哥”、“徐松”、“楊過”負責筦理,有客人來嫖娼時,先由胡某江、姚某、彭某江或者楊某帶到房間挑選賣婬女,被選中的賣婬女與客人溝通好要消費哪種服務項目後,把客人要消費的內容告訴前台收銀員王某強做登記。客人嫖娼完後,到前台結賬,樹林汽車借款,胡某江、姚某、彭某江、楊某和賣婬女從中得到相應的提成,中耳炎。2015年9月23日凌晨,羅某、羅某兵、邱某兵在該按摩部嫖娼時,被公安機關噹場抓獲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強、胡某江、姚某、彭某江、楊某為組織賣婬者接待、收銀筦理等協助組織賣婬,五被告人的行為已搆成協助組織賣婬罪。五被告人為組織賣婬者接待、收銀筦理等工作,均起主要作用,但所起作用相對較小,均是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,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。被告人王某強、胡某江、姚某、彭某江、楊某掃案後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,是坦白,可以從輕處罰。据此,依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規定,遂作出前述判決。
  法理解析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條【協助組織賣婬罪】為組織賣婬的人招募、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婬行為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,台北借錢;情節嚴重的,北投抽水肥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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